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的要求,推进本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推行本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联系负责人:梁经理13826230982